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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07-7-2 15:08:45  点击:
 
 

(六)入学

考生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和办理入学时间办理入学,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考生不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入学擅自变更就读学校的,不予办理学籍。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录取学校的,须由考生个人和家长先征得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退录后,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录取变更手续。

(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县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中招办、县普通中学招生负责部门按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策,组织落实招生的具体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招生工作。新生收费标准、新生录取条件和示范高中正取生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市、县成立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全市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查处。

4.钦州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市教育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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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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