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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07-4-5 11:12:17  点击:
 
 

  散居在汉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 65 -- 70% 。

  (十八) 2007 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 5 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十九)定向生招生。

  1. 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 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 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 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 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自治区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自治区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1 )应届高中毕业生;( 2 )农业户口;( 3 ) 50 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与普通专业相同。如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分数线下 80 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一)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 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 上公布)。 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等学校自荐。被高等学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必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二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等学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三)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二十四)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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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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