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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07-4-5 11:12:17  点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7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4 月 1 日前 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市级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此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4 月 10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五、考试
  
  (一)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

  (二)自治区、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三)考试科目设置

  1. 科目设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 3 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 1 种。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市级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复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进行外语复试。复试时间为 6 月 12 日 至 6 月 15 日 。复试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所在地。

  (四)文化考试。

  全国文化考试统考于 6 月 7 日 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五)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六)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七)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

  (八)划定录取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九) 关于考试成绩。

  1. 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广西招生考试院。除广西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 6 月 23 日 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办公室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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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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